说说欧盟新电池法碳足迹计算规则的不完善之处
全球新能源汽车竞争愈演愈烈,以碳为由头的贸易壁垒也有越筑越高之势。
去年8月,欧盟新电池法正式生效,其中规定所有在欧盟市场上投入使用的电池将受到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作为配套细则,欧盟委员会于今年4月底发布了电动车电池碳足迹计算规则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并公开征求意见。目前,公众意见反馈阶段已于5月底结束,WTO通告评议阶段也将于6月底截止。
那么,草案中相关电池碳足迹的核算方法以及数据有怎样的规定?这些规定规则是否完善、客观呢?对此,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首席专家孙锌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规则草案中电池功能单位中循环次数的相关标准存在一定缺失,循环足迹公式也存在设计缺陷,全生命周期的相关数据透明度并不高,数据安全风险较高等不足。
相关标准缺失核算结果科学公正性将打折扣
对于规则草案中,相关标准缺失的问题,孙锌透露,草案中电池在使用寿命内提供的总能量的计算基于电池容量、年完全等效充放电次数和运行年限年,草案中提供的完全等效充放电次数的缺省值也没有兼顾不同电动化技术和使用场景的差异。“比如纯电动和混合动力电动车的电池充放电次数不同,私家车和运营车电池的充放电次数也不同,如果按照草案中的计算方法,将导致计算结果缺乏科学公正性。”孙锌说。
谈到如何确保相关核算标准更加趋于完善,孙锌建议,欧盟应优化计算公式,在充放电次数的缺省值方面,在生产端体现电动化技术类型的多样化,在消费端体现车辆使用场景的差异性,确保计算结果准确公平。另外,关于完全充放电次数草案未明确标准化的测试方法,导致电池制造商难以证明其数据的合理性,建议欧盟进一步明确年完全等效充放电等效次数测试标准或允许按照电池生产国的国家及行业标准进行测算。
另外,草案要求的电力建模仅包括直连电力和全国平均电力消耗组合两种方式,删除了欧盟委员会联合研究中心 CFB-EV方法学中的供应商特定电力产品和剩余组合两种方式。“这两种电力模型没有考虑到幅员辽阔国家区域能源结构的巨大差异、可再生能源资源分布不均的情况,难以体现企业通过使用可再生能源来降低电池碳足迹的实际贡献。”孙锌说,“建议考虑某一国家内部区域之间的能源结构差异,在全国平均电力消耗组合模型之外认可国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以及国家区域电力碳足迹因子。”
碳排放核算范围过大
有加大国际贸易壁垒风险
草案中的运输距离将覆盖电池从“电池制造现场”到“投放市场”的全过程,该过程包括“电池制造厂”到“电动车电池组装厂”(如电池在国内装车则有)再到“欧盟市场”的运输距离,无论是向欧盟出口动力电池还是出口电动车整车,都涉及到从生产国到欧盟的国际海运部分,据测算该过程占到电池碳足迹总量的5%左右。
“为减少国际贸易壁垒,建议电池分销阶段不考虑国际海运的部分,将分销阶段的碳排放核算范围改为‘电池制造厂’到‘电池出境前’。同样,建议上游原材料、零部件等的运输阶段也排除国际海运的部分。”孙锌说。
“草案中的循环足迹的方法来源于欧盟的产品环境足迹种类规则(PEFCR),但该公式过于复杂,相关参数的不确定性较高、难以体现欧盟以外国家市场的差异性。”孙锌直言。采访中,她为记者举例:比如关于循环足迹公式中的参数A有以下两点主要的设计缺陷:第一,难以体现欧盟以外国家市场的实际情况。目前参数A的缺省值仅考虑欧洲市场循环材料供给情况,而忽视其他国家循环材料供需关系的多样性,从而没有真正实现促进循环材料使用的初衷,反而会削弱企业使用循环材料生产动力电池的积极性。第二,有导致重复计算或者漏算的风险。参数A需要保证循环材料供应链的上下游需要按照同样的方式进行分配,但在实际核算过程中,跨行业的上下游之间难以协调一致,会导致上下游产品碳足迹的重复计算或者漏算(比如,循环铝的供应商和电池制造企业并没有按照一致的分配方法,导致两边加在一起算多了或者算少了)。
“为进一步促进循环材料的应用力度,并体现核算过程的公平性,建议现阶段电池碳足迹的回收建模中使用截断法(Cut-off)方法进行计算。如果欧盟坚持使用循环足迹公式,首先,建议参数A按照等于1计算;其次,建议参数A可按照电池生产国的国家平均参数值计算。”孙锌说。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在欧洲报废的电池包难以运会中国回收,如果仅在欧洲当地回收,一方面可进一步带动欧洲报废回收企业的经济收入和当地就业,另一方面,循环材料难以回流国内,会加大中国本土循环材料供应的缺口。“更重要的是,关于循环材料占比的计算方法目前并没有明确” 孙锌说。
数据覆盖面窄、透明度较低
数据安全性保障有待提升
草案中提到在欧盟LCA平台的生命周期数据网络(LCDN)上会有专门针对电池碳足迹的数据库(Datastock),据了解,目前LCDN上还没有找到相关信息。“在目前的LCDN(EF合规和ILCD入门级两个入口)的已有节点中,电池碳足迹相关的数据量有限、年代久远、来源不清、技术代表性差、地域覆盖面窄、透明度低,难以满足欧盟碳足迹计算规则中‘最具代表性次级数据集’的要求。”孙锌说。
采访中,孙锌进一步解释到,关于电力碳足迹数据,目前LCDN中只能从ILCD入门级的Thinkstep AG节点中找到一条关于中国电网的碳足迹数据(值为0.942kgCO2 e/kWh,其火电比例78%),该数据的参考年是2012年并已在2021年过期,亟需更新。孙锌表示,基于这样的背景,建议欧盟一是尽快在LCDN上建立电池碳足迹的专属数据库,供企业实际计算时方便选用;二是抓紧更新LCDN数据库中各国的电力数据,反映各国最新的电力结构;三是提高其他国家相关机构在LCDN上注册的效率,并认可电池生产国的国家生命周期数据平台数据。
另外,草案规定,无论是强制性具体场地数据集还是次级数据集都要符合欧盟LCDN中的ILCD数据库格式,即企业自建数据集的数据格式也要向欧盟水平看齐,且需要满足相应的数据质量(DQR)的要求。据悉,欧盟的ILCD数据库格式极其复杂,会给电池生产商及其上下游供应链企业增加巨大的数据收集的难度和额外的合规成本,不利于碳足迹核算工作的推广和应用。“在实际碳足迹核算中,数据质量相较于格式更重要,在优先保障数据质量的前提下,建议欧盟将ILCD数据格式进行适当简化,尽可能减少非必要的信息收集,降低企业合规难度和成本,也可以依据ISO标准建立全球通用的电池碳足迹数据格式规范,以适应全球市场的多样化要求,进一步推动碳足迹工作在电池产业链的实施。”孙锌说。“另外,关于DOR的计算方法,对于电池制造商及其上游供应链企业都是非常大的挑战”。她补充道。
电池碳足迹核算中涉及到海量的数据信息,包括企业名称、地理位置、产品材料清单、生产能耗与排放数据、材料和产品的运输方式与距离、废物处置方式、相应的证明材料等等,这些数据既涉及到部分企业的商业机密信息,也超过电池碳足迹核算的实际需要,这些数据的出海会直接影响我国的数据安全。“在电池碳足迹法规实施阶段,数据的高安全性、高质量和低合规成本是三个有力的支柱。因此,一方面,建议欧盟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保障企业提供的数据仅用于电池碳足迹合规而不用于其他用途,确保企业的商业机密信息不受侵犯,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另一方面,建议我国加快数据安全基础平台建设,实现关键技术和核心数据的自主可控,在保障数据安全的前提下提供动力电池出口或出海服务,促进电池产业链的可持续发展。”孙锌说。
此外,目前,欧盟数据库尚未更新,公告机构尚未确定,认证流程不清晰,碳足迹核算及认证均需要较长时间,对此,孙锌建议,将授权条例生效后的过渡期延长,建议由12个月至少延长到24个月。从认证机构需要体现多样性的角度,建议认可中国的第三方检测实验室作为欧盟公告(NB)机构,即接受签署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相互承认协议(ILAC-MRA) 认可机构认可的中国第三方检测机构申请作为NB机构。
“综合看来,草案在功能单位、电力模型、分销阶段、循环足迹公式、LCDN数据库、ILCD数据格式和数据安全性等方面存在不合理处,建议明确循环次数测试标准,认可国家可再生能源证书和区域电网碳足迹因子,调整运输阶段的核算范围,简化数据格式,完善电池碳足迹数据库,并建立数据安全保护机制,以更科学、公正地反映企业的碳足迹,促进公平竞争和产业可持续发展。”孙锌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