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扬:需要制定人机共驾阶段的规则
当前智能网联汽车技术发展很快,已经进入人机共驾的L3阶段,政府需要制定人机共驾阶段的规则,一方面保障安全,规范生产厂家和驾驶者的行为,另一方面保障新技术能有条件地顺畅应用,支撑智能网联汽车技术进步。我国在这方面走在世界前列,众多企业在这方面已超过除特斯拉以外的其他汽车大公司,需要我国政府有关部门率先制定规则。
一、技术进步已经进入人机共驾阶段,部分技术已经或接近成熟。在高速公路工况,因为标线清晰,又没有混流交通,NOA技术已经由“能用”阶段进入“好用”阶段,城市工况的NOA也已进入“能用”的阶段。其显著的标志是,在良好的工况下,驾驶员完全可以“脱手”,由系统自动驾驶。
二、人机共驾阶段必须制定规则。当前在世界范围内,还没有这样的规则。仅有德国规定,在高速公路等标线清晰的工况下,在有高精地图的条件下,在时速不超过60公里的范围内,允许驾驶员脱手,让系统自动驾驶。这样的规定很鸡肋,因为符合条件的情况极少出现,并不能有效指导汽车生产企业的创新实践。目前各国还在实施辅助驾驶阶段的规则,不允许驾驶员脱手驾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是因为人机共驾阶段的规则比较难制定,什么时候可以由系统驾驶?什么情况下驾驶员需要接管?接管过渡过程如何规定?目前还缺乏清晰的认知。但是笔者在此想强调,不制定人机共驾阶段的规则,把责任完全推给驾驶者,是不负责任的行为。一方面无法制止驾驶者“偷偷用”自动驾驶技术,更危险的是,部分驾驶者不知道什么情况下是过度使用。另一方面,一旦出了问题,驾驶者负全责。这样的“混沌”状态是不可持续的。汽车生产企业的过度宣传确实应该制止和规范,但单靠这些规定不够,不能完全制止驾驶者的“滥用”,不能保证安全。
三、目前已具备条件制定人际共驾阶段的初步规则。现在虽然不能完全细致地确定人机共驾的完整规则,但从易到难,先制定初步的规则是可以的。比如规定在视线清晰的条件下,在标线清晰、没有混流交互通的工况下,在驾驶者注意力集中的情况下,允许驾驶员使用智能驾驶系统。车外的摄像头、传感器可以判定道路和外部情况,车内摄像头可以判定驾驶员的状况,如注意力是否集中。这样的规则是可以准确无误地实施的,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准确地监督。笔者不是这一方面的专家,政府主管部门可以召集行业专家研究确定此规则。
四、由于这方面我国走在世界前列,政府主管部门应该率先制定这样的规则。根据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产业的创新实践已经到了这个阶段,政府部门理应制定新规则,规范和指导行业和企业的创新实践。建设汽车强国,不但需要行业和企业的技术创新,还需要政府的管理创新。
笔者之所以又写一篇博客,内容与上一篇有很大重复,是因为政府主管部门叫停企业的过度宣传之后,目前行业出现两种极端情况。一是部分企业继续夸大宣传,个别网红大咖认为政府管的太宽,继续误导消费者。二是部分企业不敢试用新技术,决定过一阵儿再说。笔者认为这两种态度都是不可取的。政府应该法规先行,规定什么情况能用,什么情况不能用。这样才能既保障使用者的安全,又不至打断我国智能驾驶技术发展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