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新规4月1日开始实施

发布日期:2021-04-01· 中国汽车报网 赵建国 编辑:王琨
赵建国 编辑:王琨

  “总体上看,我国小微型客车租赁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规范行业发展。”近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实施。交通运输部相关负责人强调,鼓励办理车上人员责任险等保险。

  “小微型客车租赁现已成为现代社会生活重要的交通服务方式,有效地满足了社会公众商务、公务、休闲等多样化出行需求。《办法》将使这一服务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为公众提供更多安全和便利。”中南大学交通运输研究中心研究员时蔚然在接受《中国汽车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为何不得提供驾驶劳务

  “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办法》中,对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规定,其中特别强调了这一条。

  “这是首次以部门规章形式所作出的具有一定强制力的规定,有助于减少种种相关乱象,避免租赁经营者开展非法营运。”时蔚然解释,驾驶劳务与“代价”不同,代驾租车业务是指在汽车租赁过程中,同时提供驾驶员的有偿服务。自驾租车是一种财产租赁,从行业属性上划入汽车租赁业范畴。而代驾租车实质上是客运经营行为,本质上属于出租汽车业,不属于汽车租赁业范畴。

  他表示,从发达国家成熟的汽车租赁市场来看,汽车租赁不同于出租车、班线客运、包车客运等道路客运。它不是道路运输服务关系,而是对物的租赁。如果对配备驾驶员有需求的公众,可以选择出租车中的包车服务。

  但是,业内对此也有不同认识。华泰证券分析师彭松林认为,《办法》中的“不得随车提供驾驶劳务”的规定,是对代驾租车行为的严格规定,但也为它留了一个“活口”,没有对第三方提供代驾业务作出规定。而在目前租车公司的操作中,一般通过第三方或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来规避租车公司不得提供代驾租车业务的规定。这可能默许了由第三方或者劳务公司提供驾驶员的行为,而不是一律规定不得提供代驾服务。他认为,这一既严格,又相对有一定弹性的规定,对于目前处于发展艰难阶段的租赁行业,将会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主要避免的是非法运营。”他说。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副司长蔡团结表示,如随车提供驾驶劳务,其经营边界将与出租汽车、包车客运等实行行政许可管理的道路运输方式高度混淆,不仅会冲击出租汽车、包车客运市场,破坏运输市场秩序,而且可能成为租赁经营者进行非法营运的制度漏洞。全国乘用车联席会秘书长崔东树也认为,租赁车辆的核心应是车辆使用权的转移,并非客运需求的新的出行模式。

  澄清疑惑清晰规范

  《办法》对行业现存的一些疑惑予以澄清,明确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应当具备的条件,投入租赁经营的车辆在登记时的使用性质应为租赁,还应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等。

  其中规定,租赁小微型客车不得擅自用于道路运输经营,利用租赁小微型客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先按照道路运输经营相关管理规定办理行政许可和机动车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这是为了保护出租网约车市场规范,防止租赁车变成出租网约车的模式,也是进行分类经营的比较好的模式。”崔东树表示,综合来看,对出租车网约车市场的规范是利大于弊。

  此外,《办法》还建立了备案管理制度。租赁经营者应当在办理企业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同时也有部分公司通过建立信息平台,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和承租人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办法》还将租赁经营者的服务平台与信息平台进行了区分,表明信息平台虽然参与活动,但并非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当事人,信息平台也需要符合数字经济领域法律法规。

  而为确保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办法》也明确了处罚措施。对租赁经营者未按规定办理备案或者变更备案、提供的租赁小微型客车不符合上路行驶条件等违规行为,明确由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对违反国家反恐怖、道路运输经营、网络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数据安全、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外,《办法》还要求租赁经营者以显著方式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押金收取与退还等事项;交付的租赁车辆应当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上路行驶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租赁车辆进行检测、维护。

  增强针对性强化监管

  汽车租赁管理,一直期待一部有力的管理办法的出台。

  2008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根据国办的“三定”方案,明确交通运输部负责指导汽车租赁管理工作。2011年,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租赁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提出了我国汽车租赁业的发展目标和加强行业管理的政策措施。随着经济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出行方式日益丰富,以小微型客车租赁为主的汽车租赁市场不断扩大,服务方式更加多元化,市场对服务能力的需求快速提升。

  而与此同时,小微型客车租赁市场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关注度较高,亟需通过立法予以规范。2017年,交通运输部和住建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小微型客车租赁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和管理要求,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为制定规章积累了实践经验。

  来自交通运输部的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底,全国纳入统计的传统汽车租赁企业共6900余户,租赁车辆22.88万辆;共有分时租赁企业50余家,投入经营的车辆约20万辆。《2020中国汽车租赁行业复苏报告》显示,汽车租赁行业市场规模从2012年的248亿元增长至2020年的约1000亿元,年均增长率达19%。

  “虽然发展迅速,但我国汽车租赁市场集中度较低。”彭松林认为,目前行业仍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存在法规制度不健全、经营管理不规范、承租人权益难以有效保障等突出问题,亟须通过立法规范行业发展。而《办法》出台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提出具体要求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进一步规范租赁经营者经营行为,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

  目前,我国大部分省份已在相关地方性法规或者政府规章中体现了规范汽车租赁发展的要求,北京、重庆等地还出台了专门的政府规章,为国家层面出台部门规章提供了有效的立法借鉴。

  “通过立法加强监管,对行业发展而言可以起到保驾护航作用,也有利于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人性化的服务。”时蔚然认为。

  编辑:王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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