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辅助驾驶相关情形的刑事责任认定!突出了哪些关键要点?

发布日期:2026-02-13· 中国汽车报网 赵建国 编辑:李沛洋
赵建国 编辑:李沛洋

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8批指导性案例。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道路交通安全刑事专题指导性案例。

其中,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明确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等。

相关案例触目惊心

一个案例胜过一打儿文件,案例的说服力胜过千言万语的说教,也清晰地表明:辅助驾驶≠免责金牌!

此次发布的指导性案例271号《王某群危险驾驶案》载明,2025年9月13日0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群饮酒后驾驶汽车,从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塘栖镇某饭店附近回到其居住小区。同日1时15分许,王某群又驾驶该车离开小区,随后激活该车辅助驾驶功能,设置目的地,利用其私自安装的、可以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的“智驾神器”配件,使车辆在实际无人监管状态下继续行驶,其则坐到副驾驶座位睡觉。1时37分许,该车行驶至目的地附近的杭州市临平区某路段处停止。因车辆挡道,过路群众发现车内仅有在副驾驶位睡觉的王某群,遂报警。

民警到场后,对王某群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发现王某群涉嫌醉驾,将其送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王某群血液酒精含量为114.5毫克/100毫升,属醉酒。

法律文书明确,车载辅助驾驶系统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驾驶人激活车载辅助驾驶功能后,仍是实际执行驾驶任务的人,负有确保行车安全的责任。该案中,行为人激活辅助驾驶功能,并利用私自安装的配件逃避辅助驾驶系统监测,即使其不在主驾驶位实际操控机动车,仍应作为驾驶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最高法指导案例中,明确了激活辅助驾驶功能情形下驾驶人的刑事责任认定规则。在辅助驾驶技术应用日益广泛的背景下,有的驾驶人在激活辅助驾驶系统后不再专注驾驶,而是玩手机、睡觉等,有的驾驶人甚至购买、使用“智驾神器”等非法配件,逃避系统安全监测,长时间“脱手”驾驶,严重威胁道路交通安全。

违法行为令人深思

本批指导性案例包括:1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1件交通肇事案、3件危险驾驶案,主要明确了相关裁判规则。除上述指导性案例外,还包括:

明确毒驾肇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规则。指导性案例268号《严某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案》显示,2021年8月21日晚,被告人严某聪从他人处购买毒品,并于22日1时许、4时许、7时许分三次吸食。22日9时许,严某聪驾驶汽车行驶至广东省茂名市S280线某路段时,撞击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致杨某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为逃避法律追究,严某聪驾车加速逃离,在距上述现场约950米处,又连续冲撞驾驶摩托车的被害人杨某梅、吴某、梁某和驾驶汽车的冯某,速度高达99公里/小时,致杨某梅颅脑损伤死亡、吴某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梁某颈脊髓离断死亡,并致多车毁损,其中冯某所驾汽车损失价值人民币180570元。严某聪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检测,严某聪尿液呈毒品阳性反应。经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及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刑事裁定,依法核准被告人严某聪死刑。

指导性案例明确,行为人明知吸食、注射毒品后会产生幻觉、昏迷等严重不良反应,驾车上路会有发生交通事故的现实危险,仍在吸食、注射毒品后驾车高速行驶,连续冲撞其他车辆或者行人,表明其对危害公共安全持故意心态,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吸毒系违法、自陷行为,吸毒驾车肇事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严惩处;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的,依法适用死刑。该案例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惩毒驾“马路杀手”、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的鲜明立场和坚定态度,教育、警示公众要洁身自好、远离毒品,敬畏生命、自觉守法。

明确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规则。交通肇事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对事故是否应负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往往是区分罪与非罪、罪重罪轻的关键。实践中,存在片面依赖交通事故认定书,甚至直接将认定书所认定的事故责任等同于刑法意义上事故责任的问题。对此,指导性案例269号《刘某江交通肇事宣告无罪案》明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和其他相关证据,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明确醉酒驾驶案件中公安机关提取血液样本行为的性质认定规则。指导性案例270号《成某明危险驾驶案》明确,在刑事立案前,公安机关对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人实施的提取血液样本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措施还是刑事侦查行为,应当综合考虑行为目的、血液样本用途、法律程序进展等因素进行认定;公安机关根据呼气酒精含量检测结果等认为行为人涉嫌刑事犯罪,为收集固定证据,在刑事立案前提取其血液样本的行为系刑事侦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明确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共犯的成立范围。醉驾型危险驾驶罪是故意犯罪,有成立共同犯罪的空间。指导性案例272号《艾某等危险驾驶案》是一起行为人“做局”诱骗他人醉驾的案件,其裁判要点明确,采取欺骗、怂恿等方法教唆他人实施醉酒危险驾驶犯罪,情节恶劣的,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

交通安全警钟长鸣

本批指导性案例旨在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实践中的争议问题,明确类案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促进提升相关案件办理质效,并发挥司法裁判的警示、教育、引领功能,促进全民守法,有效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据介绍,近年来,我国对“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作出重要部署,强调“提高公共安全治理水平”。道路交通安全一头连着经济社会发展,一头连着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共安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妥善审理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有力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成效明显。2025年,全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实现“双下降”,全国法院受理涉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数量也有所下降。例如,受理交通肇事犯罪一审案件4.3万余件,同比下降超过3%;受理危险驾驶犯罪一审案件23万余件,同比下降近16%。但与此同时,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突出的疑难复杂法律适用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其中,既有长期困扰审判实践的传统问题,也有伴随新技术、新业态发展而产生的新问题。

为统一法律适用,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利用案例生动鲜活、针对性强、易于理解与把握的优势,不断健全案例指导制度,高质量推进人民法院案例库建设使用,发挥其裁判规则指引和行为规范引领价值。相关案例不仅为相关案件办理提供了权威参考,也为社会公众理解、掌握交通行为规范提供了鲜活素材。为进一步强化审判指导,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构建良好交通秩序,在有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司法实践反映的疑难复杂争议问题,针对性遴选发布了本批指导性案例。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以本专题指导性案例发布为契机,持续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刑事案件审理工作,严格公正司法,进一步统一裁判标准,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努力营造安全、有序、文明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为推动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有关方面提醒,岁末年初,亲友聚会等活动增多,呼吁广大群众时刻牢记“手握方向盘,安全记心间”的温馨叮咛,持续增强交通守法意识,共筑交通安全防线,让道路交通安全永伴你我左右;尤其是要严守“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出行规则,安全守法出行,过一个平安、祥和、快乐的春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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